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学 >> 通知公告 >> 正文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9-25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北经贸大学文件

冀经贸研〔2020〕15

河北经贸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切实评选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在研究生中树立优秀典型,鼓励我校研究生成长成才。

二、参评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已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三、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 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4. 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 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河北经贸大学;

6. 在提交奖学金申请材料中,无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四、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研究生学院设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制定指标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所指导的研究生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导师,应回避。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公示等。

五、指标分配

相关院所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不含一年级研究生,下同)制定评选指标分配方案,经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培养单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指标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评人数占全校参评总人数的比例分配。如各学院整数位指标总和少于总体指标数,则按小数位指标历年累计数由大到小依次递补分配。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分为工作部署、评审办法和方案制定、个人申请、各培养单位初评、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上报等几个环节:

(一)工作部署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部署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指标分配给各培养单位。

(二)评审办法和方案制定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评审办法和方案,评审办法和方案须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各培养单位初评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整数位指标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培养单位面向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将追究其责任,并核减相关培养单位的评审国家奖学金指标。

(七)评审结果的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冀经贸研〔2019〕1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