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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6-11 [来源]: [浏览次数]: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经贸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发展,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本着“扶困优先”的原则,结合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经济管理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校团委、校园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基金来源:

1、依据国家政策从学校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

2、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本金增值及余额转入;

4、其它。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使用,校财务处负责核算。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

1、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活动的周转资金;

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4、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它支出;

5、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酬金按月发放,基本工资为200元/月;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酬金按小时计,基本工资为8元/小时。学生参加临时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20小时。勤工助学酬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的银行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能依任何理由对学生的勤工助学酬金进行克扣、拖欠和挪用。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组织、指导、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管理、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报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规定。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名誉,以及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而擅自参加或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的,学校概不负责。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推进勤工助学工作的规范化,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在本学院报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各学院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内,将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此建立信息资源库,并从中确定勤工助学人选。

第二十四条 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填写《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内,将本部门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选派学生上岗。

第二十五条 临时岗位的设定需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安排。未办理报批手续而自行设立的岗位,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学生酬金。

第二十六条 固定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换人的,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无故放弃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勤、考核、监督,并于下月7日之前将考勤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此为根据,向勤工助学学生发放酬金。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因参加勤工助学使学习成绩下降,一学期有两科考试不及格者;

2、因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服从调配、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

4、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